构建食品检验机构第三方格局的思考与建议
【摘 要】针对当前各地食品安全检测检验及食品检验机构设置存在突出问题的状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建独立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系统外的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思考,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食品检验机构;第三方;建议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11-0044-01
食品检验机构是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执法技术支撑的核心,《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检验机构设置作了原则规定,但当前各地问题突出。现结合实践就构建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思考与建议。
1 当前现状
目前,我国食品检验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进行了较大变动,形成了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下属机构为主,高校、科研等社会机构和民营机构为辅的格局,在规模设备、技术条件、业务能力、检测项目、职业诚信等方面存在差异。同时,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加强装备、垄断使用本部门下属检验机构为主,基本上不外检样品,出现了执法、出证是一大家的情形,在某种程度上左右着监督执法及其公正;民营检验机构出现检测随意性现象,影响了检测数据的准确性。目前出现了食品检验机构存在设置不合理、衔接不紧密、重复建设多、整体合力弱等突出问题,形成了资源普遍分割、检验项目重复、检测能力不高、布局不尽合理、缺乏统筹协调的食品检验体制格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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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依据
2.1《食品安全法》第57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授权卫生部制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据此,任何符合“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并经国家有关认证认可部门核准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依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等规定开展食品检验是合法的。
2.2《食品安全法》第60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据此,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检应当委托取得资质的包括非本部门下属的食品检验机构检测是合法的。
2.3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7条、第60条第三款的以上规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所委托的监督抽检样品进行检测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应再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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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思考建议
为了回避部门利益、避免执法不公、强化统一管理、防止重复建设,应从以下方面构建第三方格局的食品检验机构。
3.1建议国家(或有关职能部门)出台规定,要求质量监督、工商管理、食药监管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委托非本部门下属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不得由本部门下属检验机构检测,避免监管部门执法利益化和证据部门化,确保监督执法与技术出证的公正性。
3.2 由国家认证认可部门依法严格食品检验机构统一监管。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抽检食品进行委托检验不得对检验机构再次审查考核。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全面清理已经制定发布的相关规定。
3.3 整合现有食品检验机构资源,避免各职能部门重点、重复建设本系统食品检验机构,选择在食品安全监管三大部门(质监、工商、食药)系统外的现有食品检验机构设立区域中心实验室,政府加强重点建设与扶持,承担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职能,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社会各界提供同等检测服务,通过政策引导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促进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发展[2],面向社会提供食品安全检验综合服务平台,实行检验报告、数据电子化,实现实时调取查询、信息共享,逐步建立统筹协调、资源共享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3]。
参考文献:
[1] 健康报网.人大代表联名建议整合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EB/OL]. http://www.jkb.com.cn/document.jsp?docid=280293&cat=09C,2011-03-12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Z].2012-06-28
[3]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Z].2012-06-23, http://www.100md.com(沈广顺 张静 栾娜 张振海)
【关键词】食品检验机构;第三方;建议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11-0044-01
食品检验机构是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执法技术支撑的核心,《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检验机构设置作了原则规定,但当前各地问题突出。现结合实践就构建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思考与建议。
1 当前现状
目前,我国食品检验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进行了较大变动,形成了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下属机构为主,高校、科研等社会机构和民营机构为辅的格局,在规模设备、技术条件、业务能力、检测项目、职业诚信等方面存在差异。同时,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加强装备、垄断使用本部门下属检验机构为主,基本上不外检样品,出现了执法、出证是一大家的情形,在某种程度上左右着监督执法及其公正;民营检验机构出现检测随意性现象,影响了检测数据的准确性。目前出现了食品检验机构存在设置不合理、衔接不紧密、重复建设多、整体合力弱等突出问题,形成了资源普遍分割、检验项目重复、检测能力不高、布局不尽合理、缺乏统筹协调的食品检验体制格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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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依据
2.1《食品安全法》第57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授权卫生部制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据此,任何符合“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并经国家有关认证认可部门核准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依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等规定开展食品检验是合法的。
2.2《食品安全法》第60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据此,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检应当委托取得资质的包括非本部门下属的食品检验机构检测是合法的。
2.3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7条、第60条第三款的以上规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所委托的监督抽检样品进行检测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应再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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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思考建议
为了回避部门利益、避免执法不公、强化统一管理、防止重复建设,应从以下方面构建第三方格局的食品检验机构。
3.1建议国家(或有关职能部门)出台规定,要求质量监督、工商管理、食药监管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委托非本部门下属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不得由本部门下属检验机构检测,避免监管部门执法利益化和证据部门化,确保监督执法与技术出证的公正性。
3.2 由国家认证认可部门依法严格食品检验机构统一监管。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抽检食品进行委托检验不得对检验机构再次审查考核。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全面清理已经制定发布的相关规定。
3.3 整合现有食品检验机构资源,避免各职能部门重点、重复建设本系统食品检验机构,选择在食品安全监管三大部门(质监、工商、食药)系统外的现有食品检验机构设立区域中心实验室,政府加强重点建设与扶持,承担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职能,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社会各界提供同等检测服务,通过政策引导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促进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发展[2],面向社会提供食品安全检验综合服务平台,实行检验报告、数据电子化,实现实时调取查询、信息共享,逐步建立统筹协调、资源共享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3]。
参考文献:
[1] 健康报网.人大代表联名建议整合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EB/OL]. http://www.jkb.com.cn/document.jsp?docid=280293&cat=09C,2011-03-12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Z].2012-06-28
[3]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Z].2012-06-23, http://www.100md.com(沈广顺 张静 栾娜 张振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