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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679314
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要平分
http://www.100md.com 2014年6月1日 《家庭之友·爱侣》 20146
     案件详情:

    高女士与黄先生结婚两年多,现在高女士怀孕,黄先生却在外边有了情人,想和高女士离婚。高女士和黄先生居住的房子是黄先生在结婚前不久买的,首付款是黄先生交的,房子登记在他名下。婚后虽然是两人一起还完的房贷,但是高女士工资较低,大部分钱也是黄先生用自己的工资还的。如果高女士起诉离婚,房子归谁?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这套房子虽然首付款是黄先生付的,婚后大部分房贷也是用他工资支付的,但是因为婚后的所有工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高女士起诉离婚的话,除去首付款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其他增值部分都是共同财产。房子可以归黄先生所有,黄先生应将这部分增值的一半给高女士作为补偿。, 百拇医药(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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