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应诉心理误区及对策初探
卫生行政机关,卫生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制度,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诉讼代理人,对方当事人,卫生行政执法,合法权益,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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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马 顾宏远 毕骏 江苏省扬州市卫生监督所 江苏省扬州市卫生监督所 江苏省扬州市卫生监督所
【关键词】 卫生行政机关 卫生行政诉讼 误区及对策 行政诉讼制度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诉讼代理人 对方当事人 卫生行政执法 合法权益 卫生监督所
【分类号】D925.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机关行使卫生监督管理职能中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 ,卫生行政机关处于被告地位 ,应当积极应诉。然而 ,根据笔者参与多起卫生行政应诉和对行政诉讼制度学习的体会 ,在卫生行政应诉过程中或者应诉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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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机关行使卫生监督管理职能中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捍尾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卫生行政机关处于被告地位,应当积极应诉。然而,根据笔者参与多起卫生行政诮文质和对行政诉讼制度学习的体会,在卫生行政诮诉过程中或者应诉的某个阶段,卫生行政机关容易产生一些消极情绪、错误观念或不利的思想倾向,对应诉过程和结果造成不利的影响。本文试对卫生行政应诉心理误区作简要分析,并就对策进行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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