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伪劣调味品跨区域销售案行政管辖权限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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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4-9231(2004)12-0579-01
1 案情简介
2002年12月4日,根据群众举报,绍兴市卫生局执法人员在市郊截获正在销售劣质调味品的江苏吴江某食品厂(性质为个体工商户)业主A。该批劣质调味品共有酱油、米醋、黄酒等 6个品种,重约6吨,计12000多瓶(袋)。上述查获的产品同时使用4个不同厂名和3个不同厂址,制假售劣嫌疑较大,检查人员当即对该批调味品采取就地封存进行行政控制,并抽取样品进行实验室检验。检测结果:上述产品酱油、醋、黄酒中的氨基酸态氮、总酸等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企业标准,酱油中的氨基酸态氮含量几乎为零,判定为劣质调味品。据此,绍兴市卫生局对江苏省吴江某食品厂业主A作出销毁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调味品、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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