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市场的现状与对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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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附件(426KB,3页)。
2.11刑事责任追究制很难落实
《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2]。我国刑法336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属于定罪情节,而非单纯的量刑情节。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一旦对“非法行医罪”作出司法解释,打击的力度将增大。
3应对措施
鉴于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实际操作中遇到各类问题,我们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善以维护良好的医疗市场秩序。
3.1建立良好的医疗体系
目前我国有1亿人口享受医疗保险,而城镇保险也只覆盖15.0%的人群(每年个人出10元、政府出10元、国家资助10元),只要政府加大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力度,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达到人人享有健康的目标并不是很遥远的事。
3.2健全完善现有法律法规
制定一部医疗卫生方面的大法,在母法之下再制定一系列兼具科学性、实用性的涉及各专科的子法;完善目前法律法规中的空白点,增强可操作性。
3.3加强医疗机构的运行管理,为群众提供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常规,切实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管理服务,优化就医环境,为群众创造舒心、放心、安心的就医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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