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食品加工企业环保信访案的思考
2006年3月,位于我市经济开发区的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对某科技材料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并直接影响其食品生产的卫生安全之事,向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环境保护信访。笔者受邀参加了该起环境保护信访听证会,并参与整个信访调查与处理。现就该起食品加工企业环境保护与食品卫生安全信访案进行分析,探讨如何加强预防性卫生监督,从根本上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1信访案由
A公司是2003年3月进入我市经济开发区的一家从事面包、蛋糕、饼干等食品生产销售的外商独资企业,当年投资、当年建设、当年投产。为保证食品的卫生和安全,该公司在投资选址时曾特别强调在公司周围500 m之内不得有有害有毒物质排放企业及场所,因为发现仅一墙之隔的刚投产的B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有刺激性气味和粉尘排放,已对其公司员工造成不良影响,并影响其食品生产安全而提出环保信访。
2卫生学调查结果
, 百拇医药
B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同时批准立项进入经济开发区,经2年多的建设,刚进入试生产运行状态,产品为灯用稀土三基色荧光粉。其生产工艺流程为配料(氧化铝、氧化钇、氧化铕)→混料→高温灼烧(电炉加热,1 300℃)→碾碎→高温还原(1 500℃)→球磨→水浇离心→烘干→振粉筛粉→检验入库。其中在碾碎、球磨和振粉筛粉环节中会产生粉尘;液氨经分解为氮气、氢气作用于物料,在更换钢瓶过程中有少量氨气逸出。卫生监督员现场察看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位于厂区东侧(与A公司仅一墙之隔),车间内采用自然通风,无空气净化除尘装置。在振粉筛粉区域,地面可见白色粉末。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显示,厂区东侧围墙边粉尘浓度为0.406 mg/m3,厂区西侧围墙边为0.476mg/m3(标准为﹤1.0 mg/m3)。
鉴于上述两企业相互毗邻,生产车间与车间之间的距离仅25 m。虽然B公司各类污染物排放基本达到国家标准,但由于其所处的特定位置和食品行业的特定要求,生产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隐患。根据国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两企业不宜相邻。
, http://www.100md.com
3分析与思考
3.1食品企业的周边环境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1994)第4.2.2条规定“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避免危及产品卫生”。现经调查发现B公司生产过程中有粉尘及刺激性气体排放,对A公司食品生产加工已带来不良影响。因此,A公司要求周边环境符合食品卫生生产要求,应予支持。
3.2区域规划应考虑企业之间环境的相互影响
本起食品企业环保信访案案情并不复杂,在国家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仍出现在食品企业周围安排有粉尘排放的化工生产企业,反映出我市在经济开发区的区域规划中考虑不周,急于招商引资抓项目,忽略了企业之间环境的相互影响,造成了本案中A公司对其食品生产卫生安全隐患的忧虑。虽然本次信访听证会对A公司的合理要求给予支持,一致认为该两企业不宜相邻,建议市政府进一步研究决定,但两家企业均已投入巨额建设资金,任何一方搬迁或技改都将给政府和企业带来很大的损失,如何解决实在两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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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要强化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在本案听证处理过程中,笔者仔细查阅了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发现虽已颁发了20多个食品生产厂卫生规范,在食品企业周围环境保护方面,仅在选址时有些明确的要求,但在具体保护距离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而这些法律法规也只能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效,对其他工业企业无直接约束力。虽然卫生部1994年发布的《建设项目预评价规范》第2.2.4条规定“在同一工业区内布置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时,应避免互相干扰。”由于B公司荧光粉生产项目未经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仅通过环境评估就立项投产,从而造成目前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提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及时了解与掌握建设项目的动态信息,强化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主动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为加快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收稿日期:2007-01-09), http://www.100md.com(朱祥荣 张春芳 羊卫国)
1信访案由
A公司是2003年3月进入我市经济开发区的一家从事面包、蛋糕、饼干等食品生产销售的外商独资企业,当年投资、当年建设、当年投产。为保证食品的卫生和安全,该公司在投资选址时曾特别强调在公司周围500 m之内不得有有害有毒物质排放企业及场所,因为发现仅一墙之隔的刚投产的B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有刺激性气味和粉尘排放,已对其公司员工造成不良影响,并影响其食品生产安全而提出环保信访。
2卫生学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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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同时批准立项进入经济开发区,经2年多的建设,刚进入试生产运行状态,产品为灯用稀土三基色荧光粉。其生产工艺流程为配料(氧化铝、氧化钇、氧化铕)→混料→高温灼烧(电炉加热,1 300℃)→碾碎→高温还原(1 500℃)→球磨→水浇离心→烘干→振粉筛粉→检验入库。其中在碾碎、球磨和振粉筛粉环节中会产生粉尘;液氨经分解为氮气、氢气作用于物料,在更换钢瓶过程中有少量氨气逸出。卫生监督员现场察看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位于厂区东侧(与A公司仅一墙之隔),车间内采用自然通风,无空气净化除尘装置。在振粉筛粉区域,地面可见白色粉末。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显示,厂区东侧围墙边粉尘浓度为0.406 mg/m3,厂区西侧围墙边为0.476mg/m3(标准为﹤1.0 mg/m3)。
鉴于上述两企业相互毗邻,生产车间与车间之间的距离仅25 m。虽然B公司各类污染物排放基本达到国家标准,但由于其所处的特定位置和食品行业的特定要求,生产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隐患。根据国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两企业不宜相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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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析与思考
3.1食品企业的周边环境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1994)第4.2.2条规定“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避免危及产品卫生”。现经调查发现B公司生产过程中有粉尘及刺激性气体排放,对A公司食品生产加工已带来不良影响。因此,A公司要求周边环境符合食品卫生生产要求,应予支持。
3.2区域规划应考虑企业之间环境的相互影响
本起食品企业环保信访案案情并不复杂,在国家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仍出现在食品企业周围安排有粉尘排放的化工生产企业,反映出我市在经济开发区的区域规划中考虑不周,急于招商引资抓项目,忽略了企业之间环境的相互影响,造成了本案中A公司对其食品生产卫生安全隐患的忧虑。虽然本次信访听证会对A公司的合理要求给予支持,一致认为该两企业不宜相邻,建议市政府进一步研究决定,但两家企业均已投入巨额建设资金,任何一方搬迁或技改都将给政府和企业带来很大的损失,如何解决实在两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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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要强化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在本案听证处理过程中,笔者仔细查阅了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发现虽已颁发了20多个食品生产厂卫生规范,在食品企业周围环境保护方面,仅在选址时有些明确的要求,但在具体保护距离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而这些法律法规也只能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效,对其他工业企业无直接约束力。虽然卫生部1994年发布的《建设项目预评价规范》第2.2.4条规定“在同一工业区内布置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时,应避免互相干扰。”由于B公司荧光粉生产项目未经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仅通过环境评估就立项投产,从而造成目前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提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及时了解与掌握建设项目的动态信息,强化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主动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为加快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收稿日期:2007-01-09), http://www.100md.com(朱祥荣 张春芳 羊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