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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514483
苏州地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现状分析(2)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1月1日 《上海预防医学》 2007年第11期
     2.5《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贯彻有待进一步加强

    部分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法》一无所知,虽然各部门在近几年中做了大量工作,但还没有形成严肃的法制氛围。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原来计划经济条件下凡事均由条线布置的格局已经打破,而行业协会、工会组织等尚不健全,《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贯彻实施力度不够,社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理解不透,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影响了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

    3建议

    3.1加强政府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组织体系,各级安监、卫生、劳动保障、经贸、工会等部门密切协作,完善职业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沟通制度,强化相关部门的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监管职能,建立职业卫生工作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自律、民主管理、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机制。在政府的引导下,企业积极调整产业结构,改革生产工艺、改良劳动用工制度,控制职业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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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完善监管机制,加大职业卫生监督力度

    加快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体系的建设,各级政府重视职业卫生监督队伍的建设,保证正常开展工作的经费。各级安监、卫生、劳动及相关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大职业卫生监督力度。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检查、隐患举报检查、事故检查等多种方法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保持高压态势。突出重点、分类治理,切实解决企业存在的职业卫生问题。在职业卫生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实行量化分级管理,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危险度分析,分为A、B、C三类分类实施卫生监督。做到职业卫生监管的多元化,加快“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的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和公众监督的作用。

    3.3从源头治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制度

    各级政府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与审查纳入行政审批中,各项目审批部门严格把好职业病危害企业市场准入关。计委、外经委、经委、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局、环保局、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立项、审批、监督等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互相通报,未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查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切实把职业危害因素控制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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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切实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

    建立苏州市地方财政、工伤保险基金、企业、社会多种渠道的投入机制,用于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队伍建设和相关技术发展。督促和引导企业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保证各项职业防护措施的落实,企业按规定按生产成本5%提取职业病防治经费。采取有效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参与职业病防治,形成企业、政府和社会等多渠道投入职业病防治的良好局面。

    3.5完善职业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升职业卫生技术支撑水平

    结合卫生监督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职能分工明确、规模适度、精干高效、集职业病预防与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和治疗、职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职业卫生基础与应用技术研究、职业卫生技术指导、管理与服务为一体的职业病预防控制体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完善苏州市职业卫生信息管理系统、苏州市化学应急救援体系、化学应急救援网络平台,探索预防重大职业中毒的有效措施,提高重大职业中毒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制定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培训计划,加强对专门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职业病预防、信息监测、报告、控制、应急救治等的能力,培养一支既精通业务,又熟谙法律的高素质职业病防治专业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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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力度

    统一部署、加强领导,扎扎实实做好该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 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站等多种媒介,采取专题报道、培训教育、新闻发布、知识竞赛、座谈会、发布公益广告、散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宣传教育活动,以典型案例阐述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可预防性,使《职业病防治法》逐步深入人心,使用人单位、劳动者知法、懂法,提高用人单位自觉守法和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为《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7推行工业产品职业病安全认证制度(ODS)

    ODS市场准入制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① 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基本的职业卫生条件审查,有保护劳动者基本职业卫生安全的合格措施。② 劳动者工作场所必须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估。③ 建立完善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工制度符合《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④ 工业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是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1]。推行ODS市场准入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消除职业病危害,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健康。

    4参考文献

    [1]黄志权.探索职业病防治工作新思路[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6,22(3):227-228.

    (收稿日期:2007-07-10), http://www.100md.com(汤忆眉 姚建华 王群刚 刘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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