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母婴保健服务技术执法现况及建议
《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母婴保健技术包括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筛查)等多项技术。本文所指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仅指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数据来源为日常检查、举报查处及校验材料,统计截止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1 执法现况
1.1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执业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上海市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取得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许可证》),每年须校验,从业人员应为妇产科医师并取得执业所在地的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相关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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