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与偶合症(1)
在大量的预防接种人群中,除发生一些与预防接种有直接关系的不良反应以外,也会遇到一些偶合其他疾病的情况,也有些可能诱发其他疾病的发生,或可能因预防接种而加重原有疾病的症候。这三种情况,我国统称为预防接种偶合症[1,2]。对偶合(纯属巧合)、诱发(促发)和加重原有疾病(病情加重)三种情况,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1990年在疫苗不良反应监测的意见中,将疫苗诱发和加重原有疾病归纳为诱发反应;而纯属巧合发生的疾病属于偶合症[3]。世界卫生组织1999年又将疫苗诱发反应归纳为疫苗反应,取消诱发反应分类一项。偶合症则归入纯属巧合引起[4]。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根据《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办法》的分类方法,习惯上已将偶合症划分为以上三种类型,这对反应的处理有一定的帮助。这种分类一直沿用至2005年,我国卫生部根据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精神,下发了《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并制订了《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5],重新对疑似异常反应进行了分类,但是偶合症仍然包含有巧合、诱发和加重原有疾病三种情况,这与世界卫生组织的分类偶合症即为纯属巧合不同。我国这种分类方法的意义在于:① 沿用这一名词可保持对偶合症定义的连续性;② 包容有预防接种过程中未被人们所掌握的促发和加重原有疾病及病情的内涵;③ 在处理上有别于疫苗的反应和事故。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的不属于异常反应的第四、五种情形,实际上指的是预防接种过程中的偶合症。其中偶合是指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诱发是指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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