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的适用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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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成效的分析探讨有很多,总体上看,这些探讨主要是针对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一些改进建议,带有比较强的主观判断。2007年,上海市卫生局颁布实施了《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本文拟通过对卫生监督部门和医疗机构的问卷调查,采集相关数据,对《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适用性进行分析,以便为进一步强化实施《办法》提供参考依据。
1 材料与方法
1.1 资料
《办法》共分4章22条款,其中条款6~11界定了43种违法行为,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设置了1~12分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条款13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认定与记分程序进行了规定。围绕上述条款的各项规定,制定了调查问卷,着重了解:
《办法》是否涵盖了实践中主要的、且行为后果严重或较严重的不良执业行为;
《办法》所列举的不良执业行为在实践中经常发生还是偶尔发生;
《办法》对不良执业行为的表述是否清晰;
《办法》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认定与记分程序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办法》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处理是否与不良执业行为后果的严重性相联系并有助于减少或杜绝不良执业行为的发生。
向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和各类医疗机构发放调查问卷270份,其中卫生监督部门100份,医疗机构170份,共回收问卷242份,回收率为89.6%。
1.2 方法
① 系统性评价准则:《办法》涵盖了主要的、且后果严
重或较严重的不良执业行为。如果对“某项在实践中
属于主要的、且行为后果严重或较严重的不良执业行为已被《办法》所涵盖”的问卷认同率超过90%,则《办法》关于该项不良执业行为相关规定的系统性评价结果为“达到要求”。
② 合理性评价准则:《办法》对某项不良执业行为描述清晰。如果对“《办法》对某项不良执业行为描述清晰”的问卷认同率超过90%,则《办法》关于该项不良执业行为相关规定的合理性评价结果为“达到要求”。
③ 可操作性评价准则:《办法》规定的某项不良执业行为认定程序可行。如果“《办法》规定的某项不良执业行为认定程序可行或大部分可行”的问卷认同率超过90%,则《办法》关于该项不良执业行为认定程序的可操作性评价结果为“达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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