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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042670
妈妈学法:关于离异后,孩子的抚养问题
http://www.100md.com 2006年4月1日 《儿童与健康》 2006年第4期
     每个孩子都有健康成长的权利,当完整的家庭分裂了,婚姻解体了,我们的孩子仍应该享受同其他孩子一样的童年。离婚后,对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国家法律有着一定的标准。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

    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抵折子女抚养费。

    4.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 8周岁。

    5.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

    6.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读书的,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8.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另行起诉。

    9.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由下列情形之一,父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付: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