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学法:孩子在幼儿园受伤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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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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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阳阳是个聪明可爱的孩子,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一家幼儿园上中班,一天,小朋友们在老师的带领下做游戏,活动结束,一声撕心裂肺的惨叫打破了欢乐的气氛,只见阮阳阳左手紧抓着右手,鲜血染红了衣服,地板、门板上斑斑血迹,小阳阳右手食指第一指关节没了,由于没能找到断指,再接手术无法实施,小阳阳成了残指。事后得知,小朋友们做完游戏后,拥挤推搡着往教室跑,其中四个小男孩先进了教室,关门不让其他小朋友进入,小阳阳手指被夹在门缝中,被硬生生地夹断了,伤痛的阴影笼罩着几个家庭及幼儿园,随之而来的是追责和赔偿问题。
针对本案例,在幼儿园生活、学习的幼儿致他人损害的由谁来承担民事责任?致害人为多人不明确时将如何承担责任?幼儿园该不该,该如何承担责任,就此,法律界相关人士认为,首先要把握两点:
●致害人责任确定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规定:凡无民事责任能力人致他人损害,其监护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案例中,致害人为四个小朋友共同实施致害,并且都是属于无民事责任行为人,其父母为监护人,应当负责。由于伤害是由四个小朋友共同实施,根据监护人责任均等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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