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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学法:儿童也有肖像权
http://www.100md.com 2006年8月1日 《儿童与健康》 2006年第8期
    Q我儿子小林现年只有9岁,在县里一私立小学读书,去年在县里举办的“六一”儿童节演讲比赛中荣获一等奖,因此学校以小林被授奖时的镜头在电视中为学校作宣传广告,我找学校要求其停止宣传广告的播放和赔偿有关损失,学校便说这广告是经小林口头同意的。请问私立学校的这种行为是否侵权?

    A私立学校虽经小林口头同意使用被授奖的镜头为学校作宣传广告,但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首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小林只有9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口头同意,或即使是书面同意也是无效的,还必须另有你们家长的书面同意,才能使用你儿子获奖的镜头作为宣传广告用于播放。私立学校未经你们的允许擅自使用小林获奖的镜头作为宣传广告播放,已侵害了小林的人身权利,会影响小林的学习和生活。《广告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你可以要求私立学校停止宣传广告的播放,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

    ,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