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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088390
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防范医疗纠纷
http://www.100md.com 2005年9月1日 《健康大视野》 2005年第9期
     分娩缺肢女婴状告医院侵权

    产妇张某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此期间,产妇先后在该院接受了多次B超检查,医院超声报告记录:“肢体结构无法完整显示”。后该产妇在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分娩出一左上肢缺如的女婴。张某遂以医院“未尽特殊注意义务,产前检查诊断未发现胎儿肢体明显畸形,未告知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建议导致分娩畸形儿”侵犯了其健康生育权为由,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人民币55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产出左上肢缺如的女婴不是被告的医疗行为所导致,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医院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生活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费、鉴定费、残疾用具评估费等合计人民币55万余元。现此案在再审的审理中。

    在此案中,笔者认为胎儿肢体残疾的后果是由于其自身的先天性因素导致的,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对新生儿身体健康权的侵害。医院在此案中不应当承担其新生儿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生活用具费等相关费用的赔偿。本案实际引发的是关于医疗诊疗过程中患者知情同意权以及医院是否尽到告知义务的问题。笔者以为,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和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的产生

    知情同意权这一理念的形成,最早由美国著名法官Carlozo于1914年提出的,他说“任何人有权决定如何处理其身体”,其后这一观念不断地被丰富和发展。1957年加州上诉法院在Salogo V.Leland Standalone Jr.University Board of Trustees案的判决创造了informed consent这一词汇,确立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这一法律概念很快被美国各州接受并输出到国外,现已成为法学理论上认可的一项患者权利。我国的医疗知情同意权是特指在医疗诊疗活动中,基于《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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