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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088157
医师开处方必须用通用名
http://www.100md.com 2006年5月1日 《健康大视野》 2006年第5期
     卫生部今年将在全国医疗机构中建立医师处方评价制度,不仅从医学和药学等技术层面评价处方,还要从处方的费用合理性来评价。与此同时,为了配合解决“一药多名”问题,卫生部还将强制要求医务人员用药品通用名开处方。这是卫生部医政司一位负责人在日前举行的中国医院协会的药事管理优秀奖评选活动中透露的。

    这位负责人说,在今年继续深入开展的医院管理年活动中,卫生部将从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角度出发,重点规范医生的处方行为。据了解,对于处方的管理,2004年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就制定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处方必须写药品通用名,且一张处方开出的药量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此外,处方上还须注明临床诊断,药师在给药时须进行临床审核。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要保存一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两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三年。

    但是,该《办法》颁布一年多来,各地有令不行的现象非常普遍。今年,卫生部将对《处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将以卫生部部长令的形式下发,要求强制执行。与此同时,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的监督管理。

    这位负责人提醒医师和医院药事从业人员,目前正在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医师和药师队伍必须加强行业自律,建立防范意识,规范处方和药事管理工作。

    (来源◎健康报), 百拇医药(陆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