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出鞘(4)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同时,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奉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由以上二法,医生收取回扣,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
1、处分。即由违法行为入所在的单位或上级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2、收违法所得。
3、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即有关行政机关剥夺违法者原有的从事某种职业资格的行政处罚。
国家修改刑法打击医药回扣医药贿赂寻求“变身术”
近日,在某医药公司做医药代表的洪先生对记者抱怨,他以后的工作更难做了。“我需要更隐蔽地去跟医生或者院长打交道。”他抱怨的原因是,目前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害怕阴沟翻船:医药代表考虑“金盆洗手”
周先生在广西做医药代表,每年春节前后都是同医院和卫生局的某些领导搞关系的“黄金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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