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不能承受之轻(2)
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个内容。1992年10月1日,丹麦实验了停止延长无药可救的病人的生命的法律,受到了很多人的欢迎,4个月内就有4.5万人立下遗嘱,表示愿意在必要时接受安乐死。
以色列1998年也实行了首例经法院批准的安乐死,耶路撒冷一家医院的医生给一名49岁的身患绝症的男性病人注射了致命剂量的麻醉剂。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拥护者认为,这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最后,澳大利亚其他一些洲的议员也在准备制定本洲的安乐死法。
美国最新的民意测验显示,在包括医生在內的美国公众中,支持安乐死的已占多数。1994年,世界许多媒体都报导了美国一位身患绝症的老妇在儿女们轻唱的平實歌中平静地离开人世的“诗意死亡”。
荷兰参议院2001年4月10日通过安乐死法案,此事在我国引起较大反响。一时司赞成安乐死、应当为安乐死立法的意见空前坚定和高涨。
赞成立法的人认为:第一,安乐死立法符合人的尊严、人道主义和社会公正的原则,对安乐死的对象本人、家属及社会都是有益的。第二,安乐死立法已具备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可以列举出大量的问卷统计数字宋证明。
泰戈尔诗曰:“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如何让每个人“生得伟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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