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健康大视野·医学分册》 > 2013年第6期
编号:12366115
高春芳: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需待改进
http://www.100md.com 2013年3月15日 《健康大视野》 2013年第6期
高春芳: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需待改进
高春芳: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需待改进

     目前医疗鉴定存在二元化的现状,既有传统意义上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有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启动的法医鉴定,即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全国政协委员、济南军区第150中心医院院长高春芳认为,综观两种不同的鉴定模式,尤其是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由法医作为鉴定人的模式在实践中存在极其严重的问题,这急需改进。

    高春芳说,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的重要证据,鉴定结果基本上会被全部采信,司法鉴定的质量高低直接导致人民法院判决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可见鉴定报告的重要性,有必要对法医作为现行医疗行为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存在的问题予以剖析。

    “我国现阶段对医疗过错鉴定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存在问题的鉴定结论不能有效的进行错鉴追究,导致法医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存在行业不正之风,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医疗过错鉴定的公正性、客观性不能保证。”高春芳认为,一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随意性特别大。法医在鉴定过程中主观性较大,由于是营利性机构,造成当事人找关系,送礼等不正之风大量存在;鉴定当事人一方闹事不好得罪,鉴定人害怕当事人围攻报复等方面的考虑,出具了不公正,不客观的鉴定意见等。

    关于医疗损害责任鉴定,高春芳建议:

    其一,从科学和技术角度进行分析考量,医疗纠纷不应有法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因为,法医鉴定机构不具有对医疗过错行为进行认定的资质及权利。法医学鉴定机构不具备能胜任医学鉴定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医学鉴定和法医学鉴定两者不可篡位或相互取代。医学鉴定的内容远比法医学鉴定复杂,医学鉴定除了要对客观事实状况进行评定外,还要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责任进行评定。

    其二,建立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委员会。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委员会也可设立在司法部、司法局或学术团体,脱离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人员是谁不重要,重要的是鉴定专家,一定要坚持同行评议。该委员会成员由各医学专业临床专家组成,每个省、市设立医疗过错鉴定专家库,按专业分组,每次鉴定时,可由医患双方任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体现医学过错鉴定的权威性、合理性。

    其三,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对司法鉴定人的业务培训及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司法鉴定工作尤其是临床法医鉴定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本身有其整套程序与标准,需要认真严谨的态度及精湛高新的技术才能完成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业务,司法鉴定与普通医生治病有着很大的区别。当前,部分临床法医鉴定人是由医师转行兼搞司法鉴定,但医学学科专门、专业性的知识不足。而法律的一些标准还未掌握,技术还不很熟练,为此,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加大业务培训力度,使之真正掌握技术,熟悉标准。另外,司法鉴定机构收费管理混乱,法律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按行政区域划分,但是不同城市的鉴定机构收费标准幅度相差较大,因此,司法行政机关也要加大对鉴定人的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促使鉴定工作步入健康有序的轨道。, 百拇医药(吴正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