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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立法更须立心
http://www.100md.com 2013年7月15日 《健康大视野》 201314
     7月1日,最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该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意味着“常回家看看写入了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属违法行为。

    “常回家看看”能不能写入法律?其实古今中外早有先例。唐代规定,父母住在3000里外,每隔3年有30日的定省假(不包括旅程)。父母在500里外,每隔5年有15日的定省假。瑞典、芬兰等国的法律中也有子女赡养、看望父母的具体要求,以保证老人们晚年的幸福。如今,将常探望父母写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是这种传统的延续,也有利于引导社会形成爱老敬老的风尚。

    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并非某些学者所说的“一纸空文”。实际上,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当天,就产生了“第一判例”。7月1日,江苏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处马某、朱某除承担母亲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须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这足以证明,看望父母入法,绝非没有法律效应。

    让“常回家看看”照进现实,更须做好制度设计和配套工作。在很多情况下,子女并非不愿意回家,而是因为工作繁忙、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没有专门的探亲假等不能回家。我国现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颁布于1981年,早已和现实脱轨,也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

    在强调子女定期回家看望父母的同时,有关部门应对探亲假作出重新规定,处理好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关系,保障公民的休假时间。目前,我国已经实行每周“双休制”,还出台了带薪休假制度,增加了清明节等法定节日,能否将这些节假日与探亲假叠加执行,值得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同时,政府部门应当在缩小城乡差距、拓展道路交通、完善社会保障、改善民生方面发力,为人们回家探亲提供更多的保障。

    让“常回家看看”照进现实,立法之外,更须立心。回家看望父母,本来就是道德层面的要求,对父母的孝顺不应全靠法律来规定,常回家看看的脚步不应该来自法律的威慑,而应源于我们内心对于亲情的渴望。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我们还需要通过道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常回家看看”的氛围,让每一个子女都能从内心深处意识到,关爱父母的晚年,是我们应尽的责任。

    “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在注意改善老年人物质生活条件的同时,我们更应当多关心老人的精神追求。“常回家看看”入法,最现实的功能是给老人提供法律救助,要真正实现“常回家看看”和“能回家看看”,最终还需要通过春风化雨般的孝亲倡导及行之有效的社会改革,让子女都能有心愿、有条件、有能力照亮老人的精神世界。, 百拇医药(萧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