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保健版 > 家庭健康 > 预防保健 > 生活环境 > 消毒抗菌
编号:13313949
对一起经营不符合规定及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案件的探讨(2)
http://www.100md.com 2018年3月1日 《健康大视野》 2018年第5期
     综上:(1)经营的消毒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中出现“高效”等禁止标注内容产品名称不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产品标签中标注有足部标识、标签及说明书中未标注狼毒、紫草等主要有效成分的含量等均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的规定;(2)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中出现“促进愈合”等表示对疾病治疗效果的内容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规定;(3)消毒产品上市前未进行过卫生安全评价及上市后改变产品配方但未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进行更新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的规定,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参照《深圳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 思考建议

    3.1 裁量标准 国家卫生计生委员会于2016年对《消毒管理办法》的内容进行了修订,而《深圳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中有关《消毒管理办法》的裁量规定未做相应调整,例如,案由消毒产品命名、标签或者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案件,裁量标准中的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分别为《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而修订后,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应分别调整为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建议对该标准内容中对修订过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相应调整,以更好的使用。

    3.2 法律适用 本案中,对“消毒产品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及“产品上市后改变产品配方但未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进行更新”这两种行为按照“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进行处理,根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应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及第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七)项的规定,“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产品上市后如有改变,未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进行更新的”属于“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或卫生质量不合格”的情形,这里一共有三种情形,“未进行安全评价”及“上市后改变产品配方但未对卫生安全评价内容进行更新的”应该比较贴近“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这一情形,但《消毒管理办法》中只针对“卫生质量”这一情形作出了规定,另外两种并无制定相应规定,建议结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等内容,对这两种情形作出相应规定,以便于实际操作、规避处罚风险,也确保法律法规更为精确。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消毒管理办法[S].2016.01.19.

    [2] 卫監督发[2005]426号.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S].2005.11.04.

    [3] 国卫监督发[2014]36号.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S].2014.06.27.

    [4] 深卫计发[2015]85号.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试行)》的通知[S].2015.12.15., 百拇医药(李梅)
上一页1 2


    参见:首页 > 保健版 > 家庭健康 > 预防保健 > 生活环境 > 消毒抗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