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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现场勘查法医工作的建议(2)
http://www.100md.com 2018年12月1日 《健康大视野》 2018年第23期
     (二)实行法医主导、其他专业协同作战的命案现场勘查工作机制。

    尸体是命案现场的重要物证,尸体中往往隐含着非常重要的破案线索。在命案现场勘验中,法医具有不可替代作用。法医对现场遗留痕迹的分析、鉴别以及对尸体的检验鉴定,是确定案件性质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命案案件情况,指定法医勘验人员,研判、鉴识物证,全程跟进物证检验,及时了解和反馈信息。同时,与侦查进行双向沟通,积极向侦查提供技术支援。实行由法医主导的命案现场勘验、其他专业协同作战的勘验工作机制,对及时有效地侦破命案具有重要作用。

    (三)增强命案现场重建的意识。

    命案现场重建有助于研判案件实际发生过程;特别是久侦未破命案,现场重建是一条重要破案途径。命案现场重建的实施分为资料收集、初步推理、假定建立、物证和理论形成五个阶段,要求勘验现场时必须全面记录现场上所发生的一切及物证的分布等,对物证的研究应当是一种立体化的思维,研究其从起始到结束的整个动态过程,辨证分析、做出合理判断[4]。现场重建是今后法医工作的必由之路,法医要跳出“尸检工”的工作模式,在尸体检验、现场勘查、实验室检验结果的基础上,运用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依据科学的方法,对调查资料以及物证进行全面分析,重建最合乎常理的命案案发过程,刻画犯罪嫌疑人。对复杂的命案案件,法医等技术人员要与侦查人员一起,多讨论分析,对前期现场勘查工作进行回顾,及时组织现场复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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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重视心理痕迹的采集和使用。

    犯罪心理痕迹是犯罪嫌疑人的主体状态在特定现场情境相互作用下受犯罪心理状态支配的犯罪行为活动的产物。犯罪嫌疑人无论是其年龄、职业、身高、体重等自然特征,还是其对现场熟悉情况,与被侵害对象关系,行为习惯及有关个人特点、心理面貌及其生活环境、经历等个性因素,都会不同程度地通过犯罪行为所遗留的犯罪心理痕迹,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和折射出来,如作案手段、作案时间、侵害对象、致伤方式、杀人动机选择等[5]。在物质痕迹提取率难以大幅度提高的现实状况下,应该充分认识到犯罪心理痕迹的潜力和独特作用。要提高心理痕迹利用率,必须强化现场勘验工作,特别是要提高现场勘验质量,力求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地记录现场,注意把握作案手段的特殊性以及反映在现场上的反常现象,从而为分析案情、刻画犯罪嫌疑人、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以及认定犯罪嫌疑人提供更多依据。

    当前,命案发案形势严峻、侦查任务紧迫、法制建设要求程序规范化。法医在命案现场中应当认真做好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和物证检验,正确认识现场和尸体所反映出来的信息;法医进行现场分析及现场重建主要依据尸体以及与尸体相关的现场信息,有自己比較独特的视角和独自判断,关注细节,大胆分析,突出专业特点,解决主要矛盾;为命案侦破提供更多有价值信息,充分发挥法医在命案侦破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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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陈世贤.在命案侦破中法医参与现场分析的重要性[J].中国司法鉴定,2005(1):25-26.

    陈新山.论法医现场学及加强法医现场学教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5,30(2):229-230.

    兰樟彩,林发生.命案中案犯刻画的法医现场勘验[J].法医学杂志,2013,29(6):462-463.

    唐桂进.命案现场勘验的质量管理与控制[J].中国刑事警察,2006(6):22-24.

    孟庆伟."论命案现场勘查的八大薄弱环节",刑警与科技第四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汇编,2006:61-62., 百拇医药(梁小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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