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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058835
国外农村医疗保险带给我们的启示(2)
http://www.100md.com 2008年12月1日 《健康大视野·下半月》 2008年第12期
     1. 政策的保障与政府的支持

    成功的医疗保险离不开制度的保障与政府的大力支持。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障,本质上是公共福利与公共服务,政府必须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公共领域建设的主体则是政府,但农民在享受这一福利时也须承担一定的义务。任何纯政府或纯农民建立的医疗保险都是脆弱的,也是艰难的。

    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看,医疗保健更是一种机会,高质量的医疗保健应当看作一种国民可以获得的权利,不取决于他们的生活或经济状况。

    从数字上看,巴西国家税收和财政补贴约占保险基金总数的22%,其《家庭保健计划》所需资金几乎全部由政府财政划拨;泰国的“30铢计划”是靠政府启动的专项资金来运行;韩国政府支付统筹资金的50%;日本的“国民健康保险”给付水平更高,其中包括诊疗费的70%。我国可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加大对农村医疗保险的投入。国外成功经验表明,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不存在必然的相关性,2004年《世界发展报告》涉及到的“古巴之谜”就足以说明这一点。在“以人为本”的国度里,我们更应该把人民群众的健康放在突出位置。

    从制度上看,韩国有《医疗保险法》,日本和泰国分别在1934年和2002年颁布了《国民健康保险法》,德国在1883年颁布实施了《劳工疾病保险法》,英国1948年颁布了“国家卫生服务法”,1964年又通过了《卫生保健法》。相比我国,则缺乏相应法律制度的支撑,仅停留在办法、决定、意见等层面上,政府仅在政策及运行上加以引导与规范,加之不同级政府财政支持存在着数量的“先后博弈”、“多少博弈”,合作医疗机制几经波折,忽冷忽热,缺乏持续性与连贯性。在公共领域,有些地方存在着政府与民争利的现象,所以启动立法加以规范势在必行。统筹基金融资多元化、持续发展的制度化是顺利推行的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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