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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011882
浅谈新时期基层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防范(2)
http://www.100md.com 2010年12月1日 《中国健康月刊·B版》 2010年第12期
     3.1 提高医疗纠纷防范意识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覆盖城乡的医药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形成,疾病防治能力不断增强,医疗保障覆盖人口逐步扩大,卫生科技水平迅速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明显改善,居民主要健康指标处于发展中国家前列[5]。然而目前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之间的矛盾却不断加剧,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事件总体呈上升趋势,医疗执业环境进一步恶化,医患互信严重受损,医患矛盾不断升级,暴力袭医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制约和阻碍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甚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医务人员务必提高医疗纠纷防范意识,充分认识到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3.2 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恪守诊疗规范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6]。2009年全国人大颁布《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1款: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新法实施后医疗机构违反《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使纠纷发生后处于举证不力的境地。因此医务人员应增强自身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法规知识水平,依法执业并按照法律规定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有效地避免各种医疗问题的发生[7]。另外诊疗规范不但是医方日常诊疗行为中必须遵守的技术规范,而且将成为未来医疗损害侵权责任诉讼中重要的法律依据以及判断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的尺度和标准。大量医疗纠纷诉讼案件表明,相当数量的医疗纠纷事件源于医疗行为违反相关的诊疗规范。今后的医疗损害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能否证明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将会成为诉讼成败的重要因素。

    3.3 狠抓医疗技术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医疗技术质量是医疗机构生存发展的根本,是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保障医疗安全的基础和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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