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中国健康月刊》 > 2011年第10期
编号:12286754
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2)
http://www.100md.com 2011年10月1日 《中国健康月刊》 2011年第10期
     2.1 从实施行为的主体界定医疗行为:

    由于医疗行为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各国均制定有严格的法律法规规范医疗行为。我国具备施行医疗行为资质的机构必须是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设置和登记。只有依法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履行登记手续,领取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才能开展相应的诊断、治疗活动。而且,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扩大业务范围。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必须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另外,护士、药师等的执业均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

    从上述规定可知,施行医疗行为的主体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施行医疗行为的资格,而且,必须在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中施行医疗行为,否则为非法行医。非法行医行为实质上为“医疗行为”的一种,因该“医疗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为法律所禁止,被定性为非法行医行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6规定,非法行医行为并不为医疗行为的特别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调整和保护。因非法行医行为造成患者损害案件的案由不应被定为医疗损害赔偿,而应直接定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按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处理 ......
上一页1 2 3下一页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5914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