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权姓“公”姓“私”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医院几十位医务人员收受药品、器械扣的案件,目前还悬在当地检察机关(健康报5月28日三版以《巨额回扣引发行业“地震”》为题作过报道)。事件争议的焦点是:医生的处方权到底属于“公权”还是“私权”?收回扣的医生是不是应该按受贿罪论处?这确实是一个太敏感、但是又必须给个明确说法的问题。
瑞安市检察院倾向认为,国有医院临床医生收受药品及医疗器械回扣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并已按程序向上级机关请示,目前没有结果。除了有行政职务的瑞安市人民医院院长助理、药剂科主任等人在押之外,50多位已上交回扣的医务人员大多在正常工作。该院负责人介绍说,这些医生心理压力很大,在惴惴不安地等待着最后的说法。
医生拿回扣能否以受贿论处
关于如何给收回扣的临床医生定罪的问题,在法学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正方:医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开处方并非行公务
按照我国的法律,受贿罪分普通受贿罪和商业受贿罪两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犯罪,属普通受贿罪。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活动或受上述国有单位委派,在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而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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