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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174359
关于中药专利申请中生品和炮制品名称的撰写方式(2)
http://www.100md.com 2013年1月1日 《中国中医药信息》 2013年第1期
     分析:对于本案,是认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炙黄芪”属于“黄芪”的下位概念而使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还是该权利要求中黄芪是指生品,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炙黄芪是对黄芪原药材加工炮制而成,其功效与生黄芪不同,而认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笔者认为,如果从说明书中文字记载的内容可以直接而毫无疑义地确定本案所述技术方案中使用的黄芪是指生品还是炮制品时(如说明书直接记载了黄芪是生品或炮制品,或从说明书记载黄芪的功效及整个组方可以判断出黄芪是否炮制),此时,可以按照相应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的记载来解释权利要求中的黄芪。如果权利要求与说明书通篇都没有对其药物是否需要炮制进行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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