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心理与健康》 > 2015年第9期
编号:593743
什么情况可以非自愿住院?
http://www.100md.com 2015年5月30日 心理与健康 2015年第9期
李女士,精神障碍,精神科
     朱晓敏 王小平

    《精神卫生法》不仅保障了精神病人的权益,也让精神科医生在工作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很多医生会时不时拿出法规看一看,里面的条文具有很强的临床操作指导意义,然而也有一些条文,却令人比较困惑。

    案例1:

    52岁的李女士是一位诊断明确的“双相障碍”病人。虽然是老病号,可她从未出现过自杀行为,只是在发病时会说“不想活了”之类的话。

    在《精神卫生法》实施前,李女士经常会被家属以情绪异常为由送到医院住院治疗,也算是医院的常客了。自从立法之后,医院开始严格按照非自愿住院标准收治病人,因为没有明显的自杀行为,按照李女士的意愿她多被建议门诊治疗。

    然而这次,她真的被医院“接收”了,非自愿住院的原因在于,最近她的丈夫突然脑溢血去世,生活出现了严重的丧失,病情复发。这次虽不像以前那样说“不想活了”之类的话,但她开始以睡眠不好为由要求医生给开“失眠药”,并希望能够最大剂量。细心的门诊医生认为李女士存在自杀风险,建议住院治疗,而李女士仍然坚持在门诊继续治疗。家属综合考虑风险后,决定让李女士住院。

    案例2:

    29岁的赵先生,因为“脾气大、易激惹半个月,突发伤人毁物1天”被家属要求非自愿住院治疗。门诊检查时发现,他的尿检呈阳性,追问存在吸毒史,详细询问个人生活背景发现他自幼顽劣,好打架斗殴,经常逃学旷课,并有被羁押史,考虑为“反社会人格障碍;物质滥用”,建议自愿住院或者戒毒所戒毒。

    案例3:

    35岁的钱先生是复发的“精神分裂症”病人。5年前他因“自言自语、怀疑别人迫害并伤人毁物”入院,当时存在幻听、被害妄想、被监视等症状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6353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