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美国临时专利申请规定及其积极意义(1)
(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 南京 210009)中图分类号:R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533(2006)04—0161—03
药品专利保护问题一直是我国医药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由于法规体系的不健全以及专利保护意识淡薄,使得许多原本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都因此落得“为他人做嫁衣裳”的命运。这些教训告诉我们:要实现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的转变,我们首先必须努力实现向药品知识产权强国的转变。因此,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和市场主体的企业都必须增强专利保护意识,而其中—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加强对专利保护制度的研究,尤其是国外先进制度的研究,以取长补短。美国临时专利申请规定是美国对其专利保护制度进行创新的典型,对它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1 美国的临时专利申请规定
1.1 什么是临时专利申请规定 临时专利申请(provisionalpatentapplication,PPA)规定是美国专利商标局于1995年6月9日在美国国内率先提出实施的,是美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根据谈判协议修改其专利法的产物。临时专利申请规定主要涉及美国专利法的两个条款,即第111条(b)款和第119条(e)款[1]。美国专利法第111条(b)款指出了与临时专利申请相关的一些条件,即建立申请日需要提供说明书和附图;维持申请日需要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提交申请费和发明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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