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医用氧使用情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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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955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006-1533(2007)02-0076-02
医用氧在临床用于患者缺氧的预防和治疗,在医疗救护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已将其纳入药品管理的范畴,实行药品批准文号和许可证管理制度,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标准,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根据全国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要求,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万州区分局最近对辖区内医用氧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进行了专项检查和整顿。通过对2个三甲、4个二甲、6个民营医院和10余个乡镇卫生院的检查,发现医疗机构医用氧使用环节中存在的问题较多,管理也较混乱,亟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1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对医用氧认识不足
绝大多数医疗机构领导和相关人员对医用氧属于药品的概念不清,也没有把医用氧作为药品管理的意识,甚至不知道如何鉴别医用氧和工业氧,不了解其执行标准和检测项目的差异。
1.2进货渠道不规范
医用氧气是国家实行药品批准文号管理的产品,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从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用氧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和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医用氧。但有些医疗机构从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医用氧,极个别医疗机构甚至用工业氧代替医用氧。
1.3未将医用氧纳入药品管理大多数医疗机构没有将医用氧归口到医院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也没有将医用氧作为药品实施统一招标采购和管理,而是由后勤部门或药剂科以外的其他部门负责采购和管理,脱离了医院药剂科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管。
1.4质量管理制度不完善
药品管理有一套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医用氧亦不得例外,但部分医疗机构没有制订完整的、可操作性的医用氧采购、运输、验收、储存和使用等管理制度,导致医用氧无购进、验收和使用等相关记录或记录内容不全。
1.5各种档案和记录不规范
部分医疗机构采购医用氧没有审查和索取供货单位“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注册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等证明供货商和产品合法性的相关资料,也没有建立相关档案;多数医疗机构没有对医用氧进行购进验收,医用氧供货商在送货单上未注明产品批号和有效期,医疗机构也没有作包括批号在内的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没有作各部门(科室)领用或使用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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