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1)
中图分类号:R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533(2008)01-0024-042006年,我国接连发生了一系列药品安全问题,如“齐二药”假药案、鱼腥草注射液不良反应事件、“欣弗”事件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此,我国药品监管部门果断行动,有效地避免了更大程度的社会危害。但是,这些药品安全问题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也对政府的公信力形成了挑战,甚至出现了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强制推行GMP认证这一做法的质疑。为了应对这一挑战,重新塑造政府的公信力,国务院出台了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以明确各方责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力解决人民群众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1 我国目前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涉及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三个方面,涵盖了各方在药品安全上应当承担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1.1 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的内涵
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总的要求就是“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 。地方政府负总责,就是要求把药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当地政治、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定期评估和分析本地区药品安全状况,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支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执法环境;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应对和处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地方政府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及时汇报情况,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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