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家对药品名称规定的合理性
药品的名称一般分为通用名、商品名、英文名、拉丁名和化学名等,其中使用最多的是药品的通用名与商品名。近年来,我国在药品名称的使用与管理上存在着一些比较大的争议。药品生产企业普遍存在强化商品名、弱化通用名的做法。企业是从自身的发展角度,注重商品名的宣传。但是,我国药品生产企业众多,且以仿制药为主,同一种药品由于生产企业众多而存在多个商品名。在目前药师制度并不完善的情况下,数目繁多的商品名很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一药多名”给患者的用药安全埋下了隐患,且是造成药源性疾病的重要原因。很多人把药价虚高的部分责任归于各种各样的“变身药”。所谓“变身药”就是主要有效成分并未改变,只是通过改变剂型或者添加一些成分而通过注册的“新药”,助长了药价的虚高,而商品名则使这些药品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很多人认为处方使用商品名给商业贿赂提供了便利,因而推行通用名处方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办法。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对药品名称的使用做出了新的规定。然而,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牵涉多个方面,并非仅仅由于药品名称使用不当。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药品名称相关规定改变所产生的影响来探讨其合理性。
1 国家对药品名称相关规定的改变
针对存在的争议,国家对于药品名称的使用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2006年3月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将原《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中“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指面积),通用名字体大小应一致、不加括号”改为“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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