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体试验受试者保护的联邦法规及对我国的启示(1)
中图分类号:R9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533(2008)09-0402-04
人体试验(human experimentation)是指以开发、改善医疗技术及增进医学新知,而对人体进行医疗技术、药品或医疗器材研究的行为。其试验的目的在于确定医疗技术、医疗器材及药品对于保健医疗方面有无助益,以及新药是否具有预期的效能。由于试验用产品或医疗技术的效能未定,有效性尚不得知,不良反应、危险性等也均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人体试验对于受试者的生命健康极有可能造成不可预知的危害,具有较大的风险。
美国的生物医学研究水平目前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这与参与人体试验的受试者的贡献是分不开的,他们冒着生命健康的风险换来了医药卫生事业的进步,理应受到最严密的保护。然而,事与愿违,在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间,美国曾经发生过多起违背医学伦理,恶意侵犯受试者权益的事件,受到了全美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在此背景下,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国会和联邦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文件以加强对受试者的保护,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法律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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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体试验受试者保护的联邦法规概况
美国联邦一级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国会批准的法律(Acts)和联邦政府制定的法规(Federal regulations)。美国人体受试者保护由两部独立的法律来管理,即《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和《公共卫生法》,由国会在20世纪70年代初通过,以回应公众对新药与新医疗设备的安全性和人体受试者的权利与健康的担心。大部分人体试验由人类健康服务部(the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DHHS)下属的两个机构之一监督,即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和人体研究保护办公室(Office for Human Research Protections,OHRP)。与受试者保护相关的联邦法规被收载在《联邦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之中。CFR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汇编,汇集了联邦政府所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由被授权部门组织制定并定期进行修正,其第45主题的第46部分(45 CFR 46)和第21主题的第50部分(21 CFR 50)、第56部分(21 CFR 56)集中地规定了人体试验受试者保护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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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45 CFR 46
45 CFR 46由DHHS在1974年制定并执行,适用于大多数由联邦政府资助的人体试验研究,包括4个部分:Sub-part A-D,其中Subpart A部分被人们习惯称为普通规则(Common Rule),规定了机构伦理委员会(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IRB)审查和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两种基本保护措施。普通规则被农业部、能源部、国家航空和太空管理局、国防部、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国际发展合作局、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司法部、教育部、退伍军人事务部、环境保护署、国家科学基金会、交通部、社会安全管理局、中央情报局等联邦其它17个政府机构所采纳。Subpaa B-D规定了对孕妇、囚犯和儿童等特殊弱势受试者的附加保护措施。一些联邦政府机构也采用了这些附加保护措施,如教育部采用45 CFR 46的Subpaa D,为接受研究的儿童受试者提供附加保护;司法部采用自行制定的法规来管理涉及囚犯的人体试验,这些法规与45 CFR 46的Subpart c很相似,但是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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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1 CFR 50和21 CFR 56
21 CFR 50和21 CFR 56由FDA制定并执行,其中21 CFR 50主要规定了受试者知情同意和儿童受试者的附加保护措施,21 CFR 56规定了IRB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等。FDA的职责是负责审查新的生物医药产品(药品、医疗器械、疫苗等)上市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由此21 CFR50和21 CFR 56适用于所有为获得FDA审批上市销售许可的任何产品所进行的临床试验。FDA起初也采用普通规则,但经过修改以适用于其管理研究,形成了与45CFR 46内容非常相似的21 CFR 50和21 CFR 56。笔者经过比较分析,发现两者的不同点主要为:1)45 CFR 46适用于联邦政府资助的以获得新知为主要目的的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包括社会学和行为学研究),21 CFR 50和21CFR 56适用于试验目的是为了支持呈交给FDA的上市申请而进行的验证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临床试验,并不考虑资金来源如何;2)对于跨国开展的人体试验,45 CFR 46允许外国政府机构的首脑批准用外国政府制定的法规代替45 CFR 46,而21 CFR 50则不允许;3)对于儿童参加的试验,45 CFR 46规定如果出于更有利于保护儿童受试者的考虑,IRB可以放弃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要求,而21 CFR 50则没有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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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联邦法规采用的保护措施
2.1 知情同意
知情同意是保护受试者的基础。提供知情同意,是指使一个可能的受试者既要了解所参与的人体试验的详细事项(即所谓知情),又要作出同意参加的表示(即所谓同意)。普通规则要求研究者必须在受试者参与研究之前从其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处取得通常为书面形式的知情同意,要求向可能的受试者提供足够的机会考虑是否参与试验,尽量减少对受试者的胁迫或不正当影响的可能性。知情同意的内容和文件必须采用受试者可以理解的语言对其进行说明。知情同意书应当对任何使研究者、申办者以及该机构或其代理人免于承担法律责任的语句进行清楚表述和说明。
普通规则要求应向受试者详细阐述以下要素:研究内容的声明、研究目的解释以及受试者参与试验的持续时间,研究应遵守的程序;说明任何可合理预见的风险或不适;说明任何对受试者产生的利益或试验对受试者产生的可合理预见的利益;对合适的替代治疗方法的披露;描述研究范围的声明,如果有可能,还应确信鉴别受试者的记录被保存;如果研究超过了最低风险,知情同意书应对在伤害发生情况下,如何对受试者补偿和如何对受试者治疗进行解释;有关研究的相关问题应当向谁联系以及当受试者伤害事件发生后应向谁联系;说明参与试验是自愿的,受试者拒绝参与将不会导致任何处罚也不会损失任何利益,受试者在试验进程中可自由退出试验,且不因退出试验受到任何惩罚和遭到任何利益损失。
2.2 IRB审查
普通规则要求人体试验在开始之前必须经过IRB批准,它授权IRB批准研究或要求修改研究方案或拒绝批准研究。普通规则并未要求IRB要经过政府机构的认证才, 百拇医药(李 歆 王 琼)
人体试验(human experimentation)是指以开发、改善医疗技术及增进医学新知,而对人体进行医疗技术、药品或医疗器材研究的行为。其试验的目的在于确定医疗技术、医疗器材及药品对于保健医疗方面有无助益,以及新药是否具有预期的效能。由于试验用产品或医疗技术的效能未定,有效性尚不得知,不良反应、危险性等也均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人体试验对于受试者的生命健康极有可能造成不可预知的危害,具有较大的风险。
美国的生物医学研究水平目前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这与参与人体试验的受试者的贡献是分不开的,他们冒着生命健康的风险换来了医药卫生事业的进步,理应受到最严密的保护。然而,事与愿违,在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间,美国曾经发生过多起违背医学伦理,恶意侵犯受试者权益的事件,受到了全美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在此背景下,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国会和联邦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文件以加强对受试者的保护,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法律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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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体试验受试者保护的联邦法规概况
美国联邦一级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国会批准的法律(Acts)和联邦政府制定的法规(Federal regulations)。美国人体受试者保护由两部独立的法律来管理,即《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和《公共卫生法》,由国会在20世纪70年代初通过,以回应公众对新药与新医疗设备的安全性和人体受试者的权利与健康的担心。大部分人体试验由人类健康服务部(the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DHHS)下属的两个机构之一监督,即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和人体研究保护办公室(Office for Human Research Protections,OHRP)。与受试者保护相关的联邦法规被收载在《联邦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之中。CFR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汇编,汇集了联邦政府所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由被授权部门组织制定并定期进行修正,其第45主题的第46部分(45 CFR 46)和第21主题的第50部分(21 CFR 50)、第56部分(21 CFR 56)集中地规定了人体试验受试者保护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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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45 CFR 46
45 CFR 46由DHHS在1974年制定并执行,适用于大多数由联邦政府资助的人体试验研究,包括4个部分:Sub-part A-D,其中Subpart A部分被人们习惯称为普通规则(Common Rule),规定了机构伦理委员会(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IRB)审查和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两种基本保护措施。普通规则被农业部、能源部、国家航空和太空管理局、国防部、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国际发展合作局、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司法部、教育部、退伍军人事务部、环境保护署、国家科学基金会、交通部、社会安全管理局、中央情报局等联邦其它17个政府机构所采纳。Subpaa B-D规定了对孕妇、囚犯和儿童等特殊弱势受试者的附加保护措施。一些联邦政府机构也采用了这些附加保护措施,如教育部采用45 CFR 46的Subpaa D,为接受研究的儿童受试者提供附加保护;司法部采用自行制定的法规来管理涉及囚犯的人体试验,这些法规与45 CFR 46的Subpart c很相似,但是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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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1 CFR 50和21 CFR 56
21 CFR 50和21 CFR 56由FDA制定并执行,其中21 CFR 50主要规定了受试者知情同意和儿童受试者的附加保护措施,21 CFR 56规定了IRB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等。FDA的职责是负责审查新的生物医药产品(药品、医疗器械、疫苗等)上市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由此21 CFR50和21 CFR 56适用于所有为获得FDA审批上市销售许可的任何产品所进行的临床试验。FDA起初也采用普通规则,但经过修改以适用于其管理研究,形成了与45CFR 46内容非常相似的21 CFR 50和21 CFR 56。笔者经过比较分析,发现两者的不同点主要为:1)45 CFR 46适用于联邦政府资助的以获得新知为主要目的的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包括社会学和行为学研究),21 CFR 50和21CFR 56适用于试验目的是为了支持呈交给FDA的上市申请而进行的验证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临床试验,并不考虑资金来源如何;2)对于跨国开展的人体试验,45 CFR 46允许外国政府机构的首脑批准用外国政府制定的法规代替45 CFR 46,而21 CFR 50则不允许;3)对于儿童参加的试验,45 CFR 46规定如果出于更有利于保护儿童受试者的考虑,IRB可以放弃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要求,而21 CFR 50则没有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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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联邦法规采用的保护措施
2.1 知情同意
知情同意是保护受试者的基础。提供知情同意,是指使一个可能的受试者既要了解所参与的人体试验的详细事项(即所谓知情),又要作出同意参加的表示(即所谓同意)。普通规则要求研究者必须在受试者参与研究之前从其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处取得通常为书面形式的知情同意,要求向可能的受试者提供足够的机会考虑是否参与试验,尽量减少对受试者的胁迫或不正当影响的可能性。知情同意的内容和文件必须采用受试者可以理解的语言对其进行说明。知情同意书应当对任何使研究者、申办者以及该机构或其代理人免于承担法律责任的语句进行清楚表述和说明。
普通规则要求应向受试者详细阐述以下要素:研究内容的声明、研究目的解释以及受试者参与试验的持续时间,研究应遵守的程序;说明任何可合理预见的风险或不适;说明任何对受试者产生的利益或试验对受试者产生的可合理预见的利益;对合适的替代治疗方法的披露;描述研究范围的声明,如果有可能,还应确信鉴别受试者的记录被保存;如果研究超过了最低风险,知情同意书应对在伤害发生情况下,如何对受试者补偿和如何对受试者治疗进行解释;有关研究的相关问题应当向谁联系以及当受试者伤害事件发生后应向谁联系;说明参与试验是自愿的,受试者拒绝参与将不会导致任何处罚也不会损失任何利益,受试者在试验进程中可自由退出试验,且不因退出试验受到任何惩罚和遭到任何利益损失。
2.2 IRB审查
普通规则要求人体试验在开始之前必须经过IRB批准,它授权IRB批准研究或要求修改研究方案或拒绝批准研究。普通规则并未要求IRB要经过政府机构的认证才, 百拇医药(李 歆 王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