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药品生产准入制度比较(2)
日本于1974年制定GMP,1976年4月1日起实施;1988年7月制定原料药GMP,于1990年1月实施。日本于1993年开始推行国际GMP,对国际进出口药品要求遵循国家之间相互承认的GMP。已经与WHO的GMP实现了互认,与欧盟达成了互认的协议,并与美国和加拿大进行相关谈判。2.3 欧盟:实行药品生产许可人和上市许可人分离的准入制度
欧盟实行的是药品“上市许可人(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MAH)”和“生产许可人(production license holder)”相分离的药品市场准入制度。上市许可证是发给药品上市申请人(marketing authorization application,MAA) 的,上市许可人可以将产品委托不同的生产商生产,生产的地点也可以在不同的企业。在上市许可制度下,获得药品上市许可的单位可以将产品委托给任何一家达到GMP标准的生产企业进行生产。而药品的质量、不良反应、召回等一切责任都由拥有产品上市权的单位负责,被委托的生产者只对生产负责。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均由上市许可人对公众负责,药品的生产许可人和销售许可人对药品的上市许可人负责[3]。
在荷兰,一种用于人或动物的药物在上市销售之前必须获得荷兰卫生部下属的药品评估委员会颁发的销售许可。委员会同时确定该药品的药性、包装说明以及该药是处方药还是非处方药。新药初次获得的销售许可只有5年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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