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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768674
公共卫生安全应急事件中的药害补偿机制研究(2)
http://www.100md.com 2009年3月1日 《上海医药》 2009年第3期
     受害主体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而且保障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另一方面,由于此种救济制度的存在,使得医药企业更乐于披露与上报自己产品的不良反应,分散自己的风险,提高不良反应上报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3.1日本的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

    日本主要采用的是救济基金的方式对特定的药害受害者进行补偿。该国早在1979年即颁布实施了《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基金法》,对一些ADR伤害的患者进行救济。此后,该法经过多次修订,现为《医药品副作用被害救济·研究振兴调查机构法》,已经比较完善。

    日本立法对于此种ADR救济范围做了一定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ADR被害者均能受到救济。按日本的《医药品副作用被害救济·研究振兴调查机构法》规定,对ADR被害实施救济:第一,要求必须是合格的药品;第二,是在正常用法、用量下使用;第三,患者所遭受的伤害必须达到一定程度。

    其救济基金来源包括:1)生产企业缴纳的,分为一般缴纳金及附加缴纳金;2)政府的一些补助,约为ADR被害救济事务费的1/2;3)一些财团的捐助。并且确定了相关的组织管理与监督机构及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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