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市场中政府和企业价格行为分析(2)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采购机制》)。这一新政围绕供应、质量、价格提出了很多创新性措施,重点规范了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环节,针对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的价格偏高等现象,新政借鉴“安徽模式”提出了一些创新性措施,主要包括:1)为实现政府与企业的双赢,由原来简单的“以价格换市场”变为“质+价”换政府的“量+渠道”,即所谓的量价挂钩。这一原则性改变,不仅代表政策游戏规则的改变,也对作为供应者的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对药品质量水平较低的企业来说,更是一种挑战。2)要求对基本药物近3年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格进行详细调查和掌握。这一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采购价格不高于基本药物在市场上的实际购销价格,同时也体现了政府对基本药物价格的管制方向是不断贴近市场实际成交价格。在进行市场价格调查的基础上再实行“双信封”招标制度的做法可以说是将自由市场上的有效竞争引入到了这个由买方垄断的基本药物市场当中,这给很多企业都带来了机遇。3)分类采购。有针对性的分类采购不仅使采购方式更加规范,而且确保形成合理的价格。4)签订基本药物购销合同。这一措施不仅确保中标价就是基层采购价,并最大限度压缩了流通环节层层加价的空间,而且在价格上给予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保护。以前,由于基本药物各项措施的实施缺乏强制力,从而弱化了基本药物政策推行的实效,在价格方面,就体现为缺乏协调和统一,这也给一些不良现象的出现提供了空隙。5)严格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要求从交货验收合格后30天内付款。目前药品回款时间通常在6个月左右甚至更长,占用了企业大量流动资金。新政策将明显降低药企流动资金成本,有利于降低药价。这一措施以政策推动的方式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改变以往只是一味强调降价的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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