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之变革(2)
3.1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行为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判断标准的归责原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可知医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正由于医疗活动不同于其它学科,法律需要给予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较宽松的从业环境,在医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问题上,不能一律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也没有任何国家将这两项原则作为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有利于调动医务人员探索未知医学领域的积极性,为医学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3.2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本质上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是过错责任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只不过是根据损害事实直接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但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能免责。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它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可见只在这三种情形下,医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才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先推定医方存在过错,但如果医方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医方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3.3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是指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的法定责任形式。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可知医疗机构使用不合格产品造成患者损害时,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笔者认为,医疗机构作为药品流通环节中的重要主体之一,从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再将其销售给患者,实现了药品物权的转移,扮演着特殊销售者的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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