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东北地区农村卫生立法现状分析(2)
2.4 立法调整范围不够全面卫生立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订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有关卫生工作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是卫生管理从“人治”走向“法治”的重要步骤,是从部门管理上升到国家管理,从道德规范提高到法律规范的飞跃。依规定的内容不同,应当分为内部规范和外部规范两部分[3]。其中,内部规范主要涉及在卫生事业管理中,调整卫生机构内部以及相互关系的法规。如2011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2007年《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这类法规对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外部规范一般都与广大人民群众以及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销等业务有着直接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是调整国家医药卫生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规。但是,东北地区立法规范中并没有该类外部性的规范,该现象反映了东北地区农村卫生立法的范围不够全面。
2.5 缺少原则性规范
分析上文中的各地规范信息可知,其中包含大量的规范性文件表述,却缺少统领性、原则性的文字表述。笔者认为,立法文件中应体现农村卫生工作中政府职责的原则,国家投入为主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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