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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356281
我国药品广告监管问题分析及监管对策研究(2)
http://www.100md.com 2013年3月1日 《上海医药》 2013年第5期
     3) 未将违法药品广告监管有效纳入药品安全监管体系:《药品管理法》除第六十条规定药品广告发布前必须经审批外,没有其他条款明确将药品广告管理纳入药品安全监管体系中,而是将其作为较独立的市场宣传行为管理。其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六款规定“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按假药论处,此条本来应该可以成为治理此类严重违法药品广告的利器,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九十二条明确了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只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拥有检查职责,违法广告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罚,这使《药品管理法》偏离了其以“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又回到市场规制,未能充分考量严重违法药品广告的不良后果。《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证(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此条款在药品广告监管实践中大大增强了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管力度,但这也只是部门规章中将药品广告监管初步纳入药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措施,而不是国家法律层面上赋予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违法药品广告的处罚权。再者,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目前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采用并认为是遏制违法药品广告有力措施的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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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立法定位不准确,药品广告监管权责不清晰:两部法律涉及药品广告条款的制定目的不准确,造就了现行的药品广告监管模式,使药品广告的管理似处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及相关部委的多重监管之下却又游离于该药品安全监管体系之外的状态,造成药品广告“多家管、多家都没有全管、多家都不能全管”的现状。虽然广告法、药品管理法之外还有相关法规、规章,力图对药品广告管理作进一步完善,但法律是上位法,其局限只能通过法律本身的修正才能破解。正是立法目的不准确成为制约药品广告管理效能的短板,成为现实条件下药品广告多头管理仍事倍功半的法律缺陷所在。

    2.3 地区差异

    由于药品广告管理相关法律的立法缺陷,使不同地区药品广告管理相关部门对药品广告的管理职责、管理权限的认知有较大差异,各地监管力度、监管效能迥然不同,加之各地区文化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用药水平等发展极不平衡,导致在相同法律法规框架下各地药品广告的监管效率存在很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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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加强药品广告监管的对策

    3.1 加强全社会文化建设,完善管理,加强社会保障

    虽然国家药监局监测结果显示上海、浙江等地区严重违法药品广告发生率很低,但并不等同于上海、浙江等地药品广告受众很少受到违法广告侵害,因为在资讯高度发达的今天,有益的和有害的讯息都会通过卫视、互联网和手机等载体瞬间传播到各个角落。只有全国各地药品广告管理效能均得以提高才能最大限度保障用药者用药安全;只有经济不断发展,地区之间逐渐平衡,医疗保障不断加强,“以药养医”得到治理,全民文化素质得以提高,才能从全社会层面减少违法广告。国家应从战略层面制定政策加强全社会的文化建设,加强社会保障,着力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增强全民族的社会责任感和自律意识。

    3.2 完善药品广告监管法律法规

    现行的《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分别于1995年2月1日和2001年12月1日实施,其中不少条款已滞后于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药品广告管理法律体系已是迫在眉睫。国家应尽快修订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相关条款,把保障用药安全作为药品广告管理的立法目的,只有把药品广告监管真正纳入药品安全监管的体系才能找准监管着力点,从根本上改变“多家管、多家都没有全管、多家都不能全管”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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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1 《广告法》修改建议

    建议新修订《广告法》时将药品广告审批权、药品广告的检查监督权、对发布违法广告的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的处罚权赋予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将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以外的违法药品广告责任主体的处罚权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明确药品广告媒体和代言人等违法相关者的责任,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相关者的处罚力度;明确涉及民事、刑事的违法药品广告,广告所有责任主体共同承担相应民事和刑事责任;修改原药品广告监管模式下制定的不适宜的相关条款。此建议体现的是《广告法》的立法目的和对药品特殊性的专业考量,将药品广告监管真正纳入药品安全监管体系。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是药品安全监管的专业机关,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有监管和处罚职责,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规制机关,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市场行为负有监管和处罚职责。此条建议有效甄别了药品广告与一般商品广告的共性和个性,明确了相关管理机关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责任主体的监管职责,将药品广告监管的关口前移到“生、养”药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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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2 药品管理法修改建议

    建议新修订《药品管理法》时将“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改为“药品广告应当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取消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制度;增加相应条款,将违法药品广告细分为若干违法等级并明确相应违法等级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罚则,超过某一违法等级按假药论处;明确非药品宣传药品功效按违法药品广告论处;明确涉及民事、刑事的违法药品广告,广告所有责任主体共同承担相应民事、刑事责任;明确将药品广告检查监督权赋予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将违法药品广告分级汇总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原药品广告监管模式下制定的不适宜的相关条款。

    , http://www.100md.com(黄琴 王燕 陈承清 张予敏 谢榕 陈斌 朱晨茵 陆建华 孟琪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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