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国(地区)罕用药制度比较分析(2)
日本对罕用药的审评也采取快径审评法,这一方法的实施使罕用药的审评时间(约为10个月)比常用药(至少12个月)要快一些。2.3 税费减免
欧盟自2007年起规定申报罕用药的公司可以减免全部的方案支持及后续费用,减免全部的预授权检查费用,新药申请费用减半,以及针对中小企业,新药申请成功后第一年的相关费用也减半[7]。
根据1992年颁布《处方药申请者付费法》(Prescription Drug User Fee Act,PDUFA),豁免罕用药的申请费用,减免临床试验50%的费用,剩余的50%也可以减免,只要提交的资料符合要求,总的费用减免可以达到70%[8-9]。
日本减免罕用药申请者50%的临床研究费用,以及免除高达10%的企业所得税和6%的研究费用。但从1999年开始,政策更加优惠。如果当年总研究费用超过过去5年中3年的年总研究费用平均值,当年总研究费用的15 %可从公司税中减免,最高达公司税的12%[10]。
台湾的罕用药研究部门可以向台湾地区主管机构申请补助,最高费用可以达到实际费用的70%,具体额度以“罕见疾病及药物审议委员会”审议的额度为准[11]。而澳大利亚在罕用药申请者的税费减免上没有给予任何优惠政策。
2.4 方案支持
表2中的五国(地区)除澳大利亚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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