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重复授权审查标准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3)
上述3个判例均属于在先专利已经保护一个化合物,并在说明书中公开了其应用,而在后专利要求保护在先专利说明书中公开的该化合物使用方法。这种情形下,在后专利是“显而易见的”,属于重复授权。但本案中,“775专利”并未保护pemetrexed,“932专利”也并未保护“775中间体”的使用方法,且现有技术已表明存在多种不需要“775中间体”的方法制造pemetrexed,因此不能认定“932专利”构成对“775专利”的显而易见的使用。其次,由于“775中间体”能被用来制造多种抗叶酸剂,Teva认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面对“775中间体”结构时不需要创新性劳动就极易联想到用其合成pemetrexed的步骤属于“后见之明”,同样不能说明“932专利”是重复授权。
综上,可以确定“932专利”有效,不属于重复授权专利。
3.3 小结
本案审理思路清晰,判决理由充分明确,凸显出美国禁止重复授权审查标准的科学性,对我国重复授权审查标准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价值。
4 我国专利重复授权审查标准的现状分析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并非单一原则,而是由不同原则构成的一个法律体系,它们从各个角度保障专利权的独占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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