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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采购与“三权”博弈(2)
http://www.100md.com 2014年12月1日 上海医药 2014年第23期
     企业是进行经济诱惑的主体:

    1) 采购权对招标权的反制。以一个名称中标的同类药品,往往有三种或更多。在此范围内,医院可以选某种或不选某种,可以多选某种和少选某种。选择标准除了药品的疗效、质量外,企业的经济因素在这一波会发挥作用。在这一波,由于“招采”没有合一,招标权确定的是采购范围而不是有采购量为保障的具体采购物,所以,招标权的制约是空虚的、乏力的,是可以有限规避的。而医药企业在“零差率”之外的种种物质、非物质的公关却是实在的、有力的,是双方默契的。之所以会出现在几个中标药品中选择高价药品而弃用低价药品的怪现象,并不仅仅是有15%的进销差价,而是因为高价药品有经济力量用于公开、半公开和秘密的推销。中标药品一旦失去了采购权的落实,会采购量大降,甚至会完全落空。这是“招采分离”、中标药品有价无量的现行招投标制度所赋予采购权的自由裁量权。

    2) 处方权对采购权的反制。对无论是否中标、是否医院采购的药品,医生都有绝对的发言权、建议权甚至决定权。医生只要认为某个患者患某种病需用何药,完全可以否决不用或少用中标药品、医院采购药品,另行嘱咐患者外购。而医生作出医嘱除了用药对症之外,企业的经济因素在这里也会发挥作用。采购权一旦失去了处方权的支持,也会完全落空。这是客观的知识技能不对称所决定的。

    第三波制约:以管理权力为主导方式

    1) 招标权对采购权的制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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