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专利在我国药品分类采购中的应用(2)
1)各省专利药品认证标准不统一。在已统计的16个省份中,对于专利药品的认证标准并不一致,药品招采实践过程中缺乏对专利药品认证标准的统一,缺乏统一的机构对专利药品进行界定,这就使得同一药品在不同省份的招标采购事件中处于不同的质量层次,从而享有不同的定价标准。
2)不同药品专利分组缺乏科学性。药品招标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在招标中以质量层次之名行高价之实的行为遭到了业界的批评。然而,至今也没有找到一套可以科学进行药品质量评价的方法。将不同药品专利赋予不同的质量得分缺乏合理的科学依据,应当对其专利创新性进行准确评估。
3)专利药品采购方式单一。由于专利药品的特殊性,笔者认为仅依靠双信封方式并不能保障临床用药及降低药品价格,应当在专利药品采购中引入谈判机制,以省、市或者医院集团为单位,与专利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带量谈判”,借鉴国外“量价协议”等新方法,在保障临床新药使用的前提下降低药品价格。
3 德国和我国香港地区专利药品采购制度的经验
国际上多数国家根据采购对象的专利状态,采取质量分类采购模式:即对仿制药采取招标竞价采购模式,而对专利药采取单独议价采购模式。
其中,德国对于专利药品与仿制药品的采购政策差别较大,前者通过协商议价采购,但需要双重认证标准,因此本文选择德国为典型国家,对其专利药品的采购制度进行分析。然而,由于德国国情与中国不同,且国家发展程度与中国相差较大,因此本部分还选取与内地情况较为相似的,采取单一专利认定标准的我国香港地区进行分析,通过对香港地区专利药品采购制度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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