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零售药店执业药师药学服务能力建设的新要求及思路(2)
1.3 零售药店绩效考核中难以平衡执业药师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执业药师是负责提供药物知识及药学服务的药学专业人员,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社会责任性以及公众服务性等特点。然而,现阶段我国零售药店依然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忽视了执业药师专业技术岗位的属性与广泛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对执业药师的绩效考核采用其对企业经济效益贡献大小的指标来衡量,其绩效考核与其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挂钩,而执业药师开展药学服务的内涵价值与其薪金待遇无关联,导致执业药师主动提供药学服务意识不强,动力不足[4]。
1.4 执业药师执业的法律地位有待明确
由于体制和历史原因,我国医院药师与执业药师双轨并行,无法做到统一资格认定和管理。目前我国药师队伍主要分为以下两类: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的医院药师体系,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制度,并衍化出临床药师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执业药师体系,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并推行从业药师、驻店药师等过渡性政策。两类药师队伍在管理主体、资格准入、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继续教育等诸多方面存在区别。由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等上位法并未就两类药师的配备、执业标准等进行明确规定,药师法迟迟出不了台,我国药师管理法制形成“上位法模糊、下位法冲突”的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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