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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6445
刍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中需重点关注的法律风险点
http://www.100md.com 2022年3月25日 2022年第13期
精神药品,麻醉药品,药师,1静脉药物集中配置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1静脉药物调配过程中药学服务的内容,2静脉药物调配药学服务存在的法律风险,3相关案例,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事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1
     黄金路 万丽丽 郁静 徐嵘 陈燕 干润 杨全军 张剑萍 郭澄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六人民医院药剂科 上海 200233)

    “药学服务”一词最早由美国Hepler 和Strand 两教授于1990 年提出,他们将其定义为“为获得改善患者生命质量的最终结果而向患者提供的负责任的药物治疗”[1]。然而,此定义并没有指出提供该服务的主体。20 世纪90 年代末,Strand 等对药学服务的定义作了更新,明确了“药学服务是一种药师对患者药物治疗相关的需要承担义务并对这种承担的义务进行负责的实践”[2]。我国学者对药学服务的内涵进行了丰富和扩展:药师运用药学专业知识向公众(含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提供直接的、负责任的、与药物使用有关的服务(包括药物选择、药物使用知识和信息),以期提高药物治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实现改善和提高人类生活质量的理想目标[3]。

    新形势下,药学服务工作正在发生质和量的深刻变化。2017 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药事管理转变药学服务模式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26 号),其中指出药学服务工作应实现两个转变,即从“以药品为中心”逐渐转变为“以病人为中心”和从“以保障药品供应为中心”转变为“在保障药品供应的基础上,以重点加强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参与临床用药为中心”。紧接着,2018 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又印发了《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8〕45 号),明确提出“加快药学服务转型,提供高质量药学服务”和“积极推进‘互联网+药学服务’健康发展”等要求。在医疗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公众和社会都对药学服务工作内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之而来的是,药师面临的工作相关法律风险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本文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中静脉药物集中配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药事管理,以及“互联网+药学服务”过程中需重点关注的法律风险点作一讨论。

    1 静脉药物集中配置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1.1 静脉药物调配过程中药学服务的内容

    2021 年12 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国卫办医函〔2021〕598 号),以规范临床静脉药物集中调配行为,保障用药安全,促进合理用药。该指南中明确指出,医疗机构内的静脉药物配置中心(pharmacy intravenous admixture service, PⅠVAS)由药学部门统一管理,是为患者提供静脉药物集中调配专业技术服务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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