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权探讨
知情选择权已成为我国公民重要的生育权之一,在此法律颁布实施之后,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但是由于部分育龄群众理解上的偏差,单方面强调知情选择权,却忽视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未能自觉履行落实避孕节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义务。为适应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工作形势,满足广大育龄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殖服务需求,提倡并实行公民避孕节育措施知情权,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公民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是指需要采取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在技术人员的指导和帮助下,掌握必备的避孕节育知识,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要,选择以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方法进行避孕节育。1知情选择的主体特征
知情选择的主体也就是育龄群众,如何正确有效地开展知情选择,必须了解育龄群众的多元化特征。
1.1地域性 城区及其周边育龄人群信息来源广,渠道畅通,更能有效地理解运用知情选择权;而边远山区的育龄人群会狭隘地理解知情选择概念,还可能对这项工作产生误解,误解"知情选择"即为"自由选择"。
1.2文化性 文化程度高的育龄人群在我们宣讲过程中能快速、准确地理解宣讲内容,反之,文化程度低的育龄群众可能增添我们的宣讲难度。
1.3年龄性 40岁以上的育龄人群生育机能和生育愿望逐步减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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