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法》中的《电子支气管镜检查术知情同意书》成功与不足之处
知情同意书是指医方在施行医疗行为,医方在实施有损害的医疗行为之前有告知说明相关医疗信息的义务,患方享有自主行使的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生命健康权的延伸,实现和保护了患方的最大利益,同时也是医方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的证明性文件[1],在呼吸系统疾病有关肺部阴影、咯血等原因诊断中,电子支气管镜检查是一项必要的检查,但由于其是一项有创和具有风险的检查,在临床具体实践中,涉及到的司法问题比较多,本文试图从《侵权责任法》的视角解读《电子支气管镜检查术知情同意书》(以下简称知情同意书),找出其成功与不足之处,以供大家做一些参考,规避医疗矛盾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5、56条规定了医疗告知说明义务和知情同意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对正确认识和适用医疗知情同意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2],知情同意书其成功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体现了知情同意权的理念及其法律保障
现代社会患者和家属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医疗纠纷时常发生,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过程中履行知情同意手续,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拥有较大的决定权,患者基本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因此,为保护患者的这项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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