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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645552
积极承接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职责下放
http://www.100md.com 2015年4月2日 《医学信息》 201513
     摘要:截止到2015年4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逐步向具备审评审批能力要求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放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政许可职责。本文在分析了我国化妆品监管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本省迎接国家总局的现场评估和检查考核的实际情况,强化了承接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职责的重要性,并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职责下发到省局提出了几点思考,以期为各省局的监管部门和企业提供有效参考。

    关键词:化妆品;进口非特殊用途;备案;监管

    2014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职责有关事宜的通知》。文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相关要求,逐步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职责下放到具备审评审批能力要求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2015年4月1日起,国家总局将不再受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政许可申请。进口化妆品在华责任单位可以向所在区域内通过评估考核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申报。此项行政许可职责的下放将促进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等工作逐步朝着简化、开放、双向、高效的方向完善发展。

    1 我国化妆品的管理模式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通过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 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品[1]。在我国,化妆品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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