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医院会计制度》中"结算差额"核算方法的探讨
1 结算差额产生背景随着医保制度不断完善,我国已逐步实现全民医保,近年来医院医保病人不断增多,医保病人产生的费用总额占医院总收入的比重已经达到40%以上。为了控制医疗费用甚至降低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制定了医疗保险拒付制度,对医院不合规等费用进行拒付。
2 医保结算差额会计核算的制度规定
2010年12月,财政部印发了新修订的《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对医保结算差额的会计处理作出统一规定。医院同医疗保险机构结算时,存在医院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拒付情况的,按照拒付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医疗款”科目。同时,在“医疗收入”科目下设置“结算差额”二级明细科目,核算医院同医疗保险机构结算时,因医院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认的应收医疗款金额与医疗保险机构实际支付金额不同,而产生的需要调整医院医疗收入的差额(不包括医疗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拒付所产生的差额)。
3 医保结算差额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利弊分析
新《医院会计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已有3年多时间,对于医保结算差额核算的规定有利有弊,特别是对于除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拒付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医保拒付相关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争议。
3.1优势 ①弥补制度缺陷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5364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