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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609351
并非医疗事故才可获得赔偿
http://www.100md.com 1999年7月1日 《知识窗》 1999年第7期
     周某,一次因颈脖子痛而去某医院检查,经拍颈椎x线片提示,周某的颈椎部分缺失,放射科A医师怀疑周某患有颈椎结核,即收入住院诊治,由住院B医师经管。住院后,周某结核抗体化验呈弱阳性,B医师即以x线摄片结果和结核抗体化验结果为依据,诊断周某为颈椎结核,B医师没有请求会诊,便对周某进行抗结核治疗。1个月后,由于化疗的强烈作用,使周某的头发脱了一大片。周某不堪忍受,即转院到上级医院进行诊治。经上级医院重新检查化验,发现周某的结核抗体呈阴性,颈椎摄片也完整,又经过几位专家的会诊,一致认为周某未患有颈椎结核病。周某极为气愤,回某医院要求赔偿损失。但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某医院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周某又诉至法院,要求某医院赔偿其住院期间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失等费用。法院审理后,遂判决某医院赔偿周某经济损失3210元。

    本案中,根据《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周某虽然未造成残疾和功能障碍,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此事件中,医院存在过错。首先,放射科医师诊断错误,将一张完整的颈椎摄片误诊为部分缺失,这种明显的错误是可以避免的。其次,住院B医师在诊断依据不完整,又没有请求有关人员会诊的情况下就断然对周某上化疗,造成误诊,不仅侵害周某的身体健康,而且使周某经济上受到损失、精神上受到打击。B医师存在主要过错。由于医务人员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因此,医院应承担此医疗中的过错责任。

    (责任编辑/刘祖勉), http://www.100md.com(陈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