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业病诊断过程中所遇若干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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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职业病;诊断;问题
文章编号:1006-3617(2007)01-0072-02
中图分类号:R13
文献标识码:C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相关法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颁布以来,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日益增多,现就我们在职业病实际诊断过程中所遇若干问题的处理做一简述,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共同探讨,更好地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
1 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行政区域的划分
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但没有明确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分范围,是省级,还是市级?我们的理解是以省为界限。我单位与省内各市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职业病诊断方面处于平等级别,可对全省范围内的申请者进行诊断,劳动者也可以选择诊断机构。为减少准备材料过程中劳动者不必要的两地往返,减少劳动者的精力耗损,也减少用于现场调查的费用开销,我们通常建议劳动者回到当地有相应诊断项目资质的市级机构诊断。对于当地诊断机构没有与申请项目相应的诊断资质时,我们就接受诊断申请。
2 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的材料
用人单位必须提供:①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史包括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生产流程、专业工龄、每日接触时间、是连续接触抑或间接接触、防护措施、发生生产事故的情况说明等;既往史指既往健康状况和患病情况(包括职业病患病情况)。②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就业前及历年动态职业性体检资料。③劳动者与拟申请职业病诊断的疾病有关的重要临床检查结果。④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⑤职业病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上述材料均须加盖相关部门的公章。在正式受理前,最好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劳动者本人经常居住地的市职业病诊断机构沟通联系,以避免发生当事人同时向多个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申请。
3 材料不全或不够详尽的处理
在发生下列情况时,要作适当处理。
①职业史不够详尽,则需用人单位补充,必要时做现场调查取证。用人单位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材料时,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卫生监督机构或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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